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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更新:2005年2月26日 相关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 火车票网 - 法律法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2) | |||||||||||||||||||||||||||||||||||||||||||||||||||||||||||||||||||||||||||||||||||||||||||||||||||||||||||||||||||||||
| 【法规标题】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 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或购置。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标准化审查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凡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用工业产品,严禁无证生产;不得使用监督抽查不合格和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工业产品;招投标产品必须出具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等主要设备的报废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 界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第1表 铁路线间距 (v≤140 km/h)
第二编 行 车 组 织 第十章 基 本 要 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157条 全国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具体条件,制定《行车组织规则》。 第158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第159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 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第160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列车运行的安全; 2. 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 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时间,在运输繁忙干线安排综合天窗; 4. 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 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 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161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分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第162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道部,分局与分局间由铁路局,分局(未设分局的为局,下同)管内各区段间由分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有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设备的区段内,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163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分局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时钟的安置、钟表的检查及修理,由电务部门负责。 钟表的校对、检查、修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64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行 车 指 挥 第165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并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 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 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 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 第166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遇第12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第1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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